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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鉴于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分四部分系统讨论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第一部分探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阐述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介绍了欧共体、美国和国际组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概况,分析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及价值目标。第二部分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该部分首先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确定产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关系可以采用需求替代弹性方法、功能替代性方法和供给替代弹性方法;其次研究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对市场份额和市场进入壁垒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深入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原则及其责任配置。笔者结合案例,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标准;然后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分析,提出应当以合理原则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原则;再次通过比较研究国际上两大法律体系的责任模式,重点讨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法律责任配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总结和回顾了我国以前颁布的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立法,指出现行《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及执法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研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对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并提出了在反垄断领域我国应当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立法和执法重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