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公私法相合作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行政协议又在公私法相合作的框架下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行政协议成为学术界聚焦的对象。在行政协议被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行政合同的概念,但这次却是以行政协议作为专有的法律名词代替行政合同被写入法律中,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法律适应国情的特点,这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进步。简而言之,行政诉讼的过程又被称之为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文章着重介绍的是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即指由法院审查行政协议从签订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问题存在的制度。因为我国法律认定行政协议合法性的时间较短,在其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大到法律适用问题,小到具体受案范围的划分,因此,我国的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文章第一章中通过介绍行政协议的内涵、性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概念以及立法现状的问题,通过区分其与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不同,来剖析行政协议的特点,并对行政协议被纳入进法律之后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到第五章的内容均是介绍了我国行政协议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具体的、亟需解决问题,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协议类型不全面的问题;因为我国有关法律并未规定的当协议相对人出现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何种形式的救济途径问题;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适用容易混淆的问题以及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该篇文章的主要目是针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法。虽然行政协议在学术界被研讨了很长时间,但是被法律认可的时间还很短,而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仅仅是进行了较小程度的介绍,规定的内容比较浅显,程序也不够完善,因此,并不是将行政协议纳入法律承认其合法地位即视为结束,还需要从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只有当各种问题被良好的解决后,我国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当然,我们更需要从理论上逐步了解行政协议,从实践中探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