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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作为高新技术的专利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更乐于为技术研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专利申请量也剧增。但随之而来的是,抄袭盗用公开的专利技术、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也在增长,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准确界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院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由于专利权是以公开技术换取保护的,其很容易被侵权,而且专利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艰难,因而要确定赔偿数额更加有难度。专利案件往往久悬不决且维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现行专利法引入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制度地引入,对专利权人主张赔偿额时举证责任的减轻有积极作用,也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很多专利权人更愿意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的适用细则,使之存在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司法实务中,大量的侵权案件都是通过法定赔偿方式结案,原本作为兜底条款的法定赔偿方法却被泛滥适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法定赔偿制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定性、酌定性、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和适用限定性的特征。专利侵权中法定赔偿之所以成为主导的赔偿方式的原因有两种,第一,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这三种方法在实践中适用起来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实际损失和非法所得很难确定、操作性差不易实施、许可使用费不能完整体现专利价值等。第二,法定赔偿的适用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又具有提高诉讼效率、操作简便的优势,因而权利人和法官在诉讼中都倾向适用法定赔偿。通过对随机选取的五个省市关于专利侵权损害以法定赔偿方式判赔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司法实践的基本现状如下:法院判定的数额一般在十万元左右;法院都将专利的类型或者专利的技术含量作为考量因素,却对专利质量很少提及,也很少考虑被告的主观因素;法院对法定赔偿数额的判决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充分的说理、论证;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均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归纳起来,我国法官审理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以下问题:法定赔偿被滥用、法定赔偿的理由在判决文书中体现不充分、没有明确确定的计量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法定赔偿的判定数额过低。由于专利法对法定赔偿的规定稍显粗陋,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除了当事人对专利权的选择有约定外,必须穷尽其他计算方法后还是无法计算的或者计算不合理的,才能用此方法;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应当全面,在原来的基础上,确定专利商业价值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的参考因素;确定法定赔偿应以权利数量为赔偿额的计量标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合理的引入惩罚性赔偿,将谨慎适度奉为基本原则,合理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希望这些建议能完善法定赔偿适用中的不足,提高法定赔偿的科学性,并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