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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选择。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而建立的特殊区域,其建设与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与环境健康水平的标准之一,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也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此后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采用封闭管理模式,在保护区建设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就是没有协调好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当地社区发展的关系,忽视了区内居民的利益需求,导致矛盾丛生,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的保护是一项为了整个人类社会长远利益的伟大事业,为保持生物完整和延续性,划定一定的区域进行特殊保护以减少人类干预是无可非议的;然而,自然保护区当地社区的发展是整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部分,当地社区也有发展的正当权利,并且他们的发展质量将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有效开展。因此,在解决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矛盾和冲突时,应从辩证的角度,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区发展二者不同的需要,处理好整体生态效益与当地居民具体经济利益的关系,通过“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的良性互动,来实现自然保护事业与当地社区发展的双赢。“依法治区”是自然保护区事业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法律在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利益关系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没有依法明确如何协调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发展、公权行使与私权保护的关系,也缺乏维护当地社区合法权利的相关立法,产生很多社会矛盾,不利于自然保护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通过考察我国自然保护区管护与社区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并对自然保护区和谐发展的立法现状进行系统研究,以此为依据,借鉴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提出应在理论上明确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和谐发展的法治理念,并以此理念为指导思想,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设计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为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