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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受公民的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的立法旨趣便在于此。作为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权利,公民检举权的实现对于预防和打击公权力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以宪法权利的实现为基点来考察反腐制度,有助于唤醒沉寂在宪法文本中的权利,关注作为宪法权利主体的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促使国家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以兑现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公民检举权的实现程度折射了公权力行使合法化、规范化的程度,为宪法实施的深度提供了重要的注解。公民检举权的学理分析主要包括重述公民检举权的概念、厘清其权利性质、分析其内容构造以及探讨其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界定首先要从“举报”的概念中剥离出“检举”的概念,其次要与作为相邻概念的“申诉权”、“控告权”、“信访”相区别,再次则要对比分析检举权概念的中西差异,从而明晰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独特性,明确其在我国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公民检举权性质的辨析则围绕“请愿权”说与“监督权”说之间的争论以及权利与义务属性之间的争论而展开阐述。就公民检举权的内容构造而言,公民检举权的要素包括权利主体、检举受理机关、检举对象、权利客体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检举人的权利包括检举自由权、匿名权、获得保护请求权、知情权、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补偿和奖励请求权;检举人的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检举权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检举权承载着重要的宪政功能,其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和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理论均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民检举权的设置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功能,其价值主要有正义、秩序、民主,其功能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的内容:根本功能在于制约公权力,政治功能在于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社会功能在于提升公民责任感与尊荣感。从权利实现的理论分析,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影响因素包括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权利主体是否选择行使权利的考量过程所展现的核心活动可以概括为:意愿选择、能力评估、成本分析、后果预断,各个环节之间都存在关联并相互影响,因此,权利实现机制应努力作用于影响权利主体选择的关键环节,并对各环节中所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统筹考虑。权利实现机制的内容构成包括运行基础、权利的设定要求以及制度保障等三方面。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运行的基础包括个体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制度内容包括检举权保护机制、检举人激励机制以及检举权救济机制。考察我国检举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检举制度逐步从政治运动的躯壳脱离出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然而,考察当前我国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现状,公民检举权实现的路径不畅,障碍重重。究其原因,在于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运行的基础薄弱,对权利的基本设定背离了公民检举权的规定性,致使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严重缺失。这与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较大的差距,若能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措施,重在保障检举人的权利,则能激发检举人的积极性,促进反腐活动的有效开展。当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实现渠道淤塞时,在长期的博弈与践行权利的过程中,新的权利实现路径便不断被开拓出来。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恰恰提供了实现公民检举权的创新性路径。数字化时代中,网络反腐现象折射了检举权实现路径的异化。网民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间接方式来披露有关官员的违法犯罪信息,吸引有关职能部门的注意并启动调查,从而达到实现检举权的目的。异化彰显了公民实现检举权路径的创造性,其成效显著,但也衍生了不少问题。在公民践行检举权与既有法律制度的交互中,检举权实现路径不断被重构,而重构的目的正在于使检举权的行使回归到制度化的轨道中。网络反腐行为实质是公民诉诸实践理性的民间权利实现机制,为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的契机。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完善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改善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运行基础,包括公民意识的培养、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效用以及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其次要对检举权进行重新定位,包括检举权宪政价值的重新认识,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的指引、公民的主体性地位的回归以及明晰公民检举权的权利边界;再次对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制度内容提出完善的对策,包括对检举权保护制度、检举人激励制度、检举权救济制度以及网络举报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