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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转折点,伴随着经济的大增长,诞生了一大批民营企业,为国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但同时这些企业想要继续发展,必须在大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此时借贷融资是企业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企业进行安全借贷,是交易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其中保证借贷交易安全一种重要方式就是为债权设立担保。目前,市场经济的大潮逐步引导我国脱离熟人社会,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度不断下降。债权的安全性成为债权人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债权安全性的提高民事主体向债务人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成为常态。为了自身债权的安全,甚至有可能向债务人提出对同一债权建立多重担保的要求,此时对债权进行混合共同担保就具有了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混合共同担保关系中,涉及多个民事主体,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承担了相应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没有争议。然而,在立法上的含糊不清的是: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追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追偿顺序。学术界就该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问题也具有通常性。因此,这个问题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的关注。本文第一章为文章的绪论部分,确定了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问题是当前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该问题在我国的实务届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对其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第二章为了对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进行探讨奠定基础,分析了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特征与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间的追偿权,明确本文中探讨的追偿权限定于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并存、当事人未约定清偿规则的情形。本文第三章通过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整理,认识到我国在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的相关法条中,立法较为混乱容易造成误解,更造成了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法条不同、对法条的理解不一致。由此提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在能够进行追偿的情况下如何分担担保责任,是否有追偿顺序的限制。本文第四章介绍了在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上我国学界的不同观点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状况,通过对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则的借鉴,认识到我国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在立法中确有不足,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应明确各担保人间的追偿权、担保人间分担的担保责任与是否存在追偿顺序。第五章中从学理上论证了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存在追偿权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在担保关系下还是连带关系下均具有追偿权基础。本文再第六章中对混合共同担保的中个担保人之间的追偿份额与顺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各担保人按照其所承诺的担保金额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未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追偿没有先后顺序,通过对该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混合共同担保中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实践问题的解决有些许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