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时代。目前大部分国家私法中规定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法律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完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笔者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探讨。本文除摘要、注释以外,正文近三万字。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述。介绍了我国法律中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不是期待权,不是物权、债权,不是缔约请求权,也不是附条件的形成权,而是形成权。共有优先购买权人以单方面的意思就可以以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条件,达成合同,无须出卖人承诺。第三部分介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分类。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准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关系中也适用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的优先购买权不受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第四部分介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首先,出卖人出卖共有份额或共有物时,优先购买权才可行使,且“出卖”限于交易活动,拍卖也可适用优先购买权。其次,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此同等条件是相对等同,以价格条件为中心。再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最后,出卖人也负有通知的附随义务。第五部分介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在共有人处分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当发生冲突时,由出卖人选择。在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时,所有共有人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当发生冲突时,由共有人商议决定。共有人处分应有房屋部分或共有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坚持共有人优先说。第六部分介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既有债权效力,以单方面意思可与出卖人成立合同,又有物权效力,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使出卖人与第三人间的物权变动归于无效,但出卖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有效,除非恶意串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