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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四种计算方式: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和人民法院定额赔偿。那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本质是什么?它在专利救济制度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如何确定专利技术对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比例?如何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解决这些问题,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判决结果就难以让人信服,专利制度的发展就势必会受到阻碍。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引出了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就完善我国当前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对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作简单介绍,并通过分析该案中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从而引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第二部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质和功能。分析了侵权损害赔偿在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中的地位,指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也是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乃至整个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专利侵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一种债,又是一种民事责任。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其定位不应仅仅站在权利人的角度,还应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并最终起到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第三部分,研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直都是专利诉讼中的一个难题,其难点既包括实践中存在诸多无法适用具体计算方式的情形,还包括很多虽然能适用具体计算公式却难以精确化。本部分通过对《专利法》规定的四种计算方式逐一进行分析,指出了的各种计算方法中存在主要的问题:第一,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视为”专利权人损失的销量是否合理?第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第三,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时,如何把握“合理”?最后,适用法定赔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当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第一是建议引入市场价值法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论述了市场价值法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第二是在恶意侵权的情形下,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既可以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