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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本质上属于环境经济政策,其核心目的是准许排污企业在市场上交易富余的排污权,促使排污企业升级转型减少排污、降低治污成本,最终减少排污权的实际使用。我国在以政府手段治理环境发现效果并不明显后,便引入了排污权交易,以期利用市场手段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随后,又创设出排污权担保制度,主要以排污权担保贷款的形式展开,即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允许企业用自身合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设定担保,若企业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排污权。排污权担保同时满足了政府、企业、银行三方面的需求,丰富了绿色金融业务,改善了环境质量。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对排污权做出规定,因此排污权担保实现缺失法律基础,排污权能否设定担保、排污权担保的类型以及排污权担保的实现方式引发了广泛讨论。在担保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担保的实现,若担保实现比较困难,担保制度就会失去意义,所以在排污权担保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排污权担保的实现。理论上,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应包括当事人协议实现、申请人民法院实现、市场转让、政府回购这四种方式,但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设计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时,仅考虑到了排污权的特殊性,忽略了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的规定的担保实现方式,只规定了市场转让、政府回购两种方式。虽然司法实践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实现排污权担保,但是面临是否合法、是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两方面的问题,市场转让、政府回购两种方式又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规范化为研究内容,并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述评,并简单介绍了研究方法。第一章为排污权担保实现的典型案例及法律分析。本章以当事人申请法院实现排污权担保的司法案例为出发点,指出了申请法院实现排污权担保存在排污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法院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设定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资格是否合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实现排污权是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等问题。而在部分地方已出台的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中,其实现方式中只包括了市场转让、政府回购两种方式,未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实现方式,也忽视了司法实践,同时这两种方式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第二章为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基础理论。对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从排污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出发,明确了排污权担保、排污权担保实现的概念,论证排污权担保属于权利抵押。再从理论层面和法律认定的权利抵押特征出发,认为排污权担保的设立目的合法、排污权担保的客体具有合法性、排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得出排污权担保具有适法性的结论。最后对排污权担保以民法典规定的协议和申请法院方式实现的适法性进行分析。第三章为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对部分地方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市场转让、政府回购的困境进行梳理,指出了市场转让目前存在的困难、政府回购面临的风险,得出了排污权担保实现存在较大风险的结论,在受让方排除银行机构、政府干预的前提下得出了排污权担保以协议或申请法院实现方式存在障碍的结论。第四章为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的完善建议。针对前述部分的问题依次提出了解决措施,指出要扩大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范围、扩展转让行业和区域、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转让平台以此规范市场转让,提升法律位阶、明确政府回购性质以及加强回购资金保障以此规范政府回购,在市场转让主体扩大的前提下能够使银行成为受让方才能满足当事人协议折价方式实现担保,建立排污权价格评估体系避免政府干预估价以此提升当事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的效率。同时指出了当事人协议实现抵押需要遵守的要求,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实现抵押的具体程序选择。最后提出租赁排污权实现排污权担保方式,以解决企业失去排污权可能面临的生产困境。结语部分简要总结了本文的研究问题、解决措施,以期丰富排污权担保实现方式规范化研究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