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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年,为了摆脱内忧外患的困局,清政府决定仿行西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立宪的首要任务是设立议院,开国会,而上下议院一时不能成立,作为国会过渡机构的资政院应运而生。《资政院院章》规定了资政院具有制定法律、议决财政等项权力,在最初产生的资政院成员中首次出现了民选议员。不仅如此,在资政院召开的两次常年会上,议员们积极提出、讨论并表决议案,代表民意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俨然承担着国会议员的重任。清末的资政院已具备了“议会”的性质,它的创设是中国千年未有之新举措,对中国民主宪政的近代化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