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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大众正确的评价自己的行为,并在特定情况下予以有效调整,从而积极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它是所有法律制度均要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经济补偿作为解雇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帮助劳动者度过失业期间的困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会保险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予以规定,实务界也是裁判不一。北京等地的裁判机关从公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和法律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江苏等地的裁判机关从私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法律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广东等地的裁判机关出于补正的角度考虑,认为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容易引发司法专断。本文在通过对各种观点进行探究的基础上,从约定放弃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经济补偿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了“劳动者表示放弃社会保险后反悔,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应当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其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予以缴纳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实务中裁判的统一能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约定放弃社会保险后经济补偿支付与否的现状与分析,主要是通过梳理规范性文件和搜集案例的方式介绍了实务中的三种观点,并对其背后的原因予以探讨。第二部分——约定放弃社会保险行为的效力,主要是在分析了实务中关于约定行为效力的三种观点后,从社会保险权的性质和社会保险的私法救济模式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会保险的行为系无效行为。第三部分——约定放弃社会保险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从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认为约定行为无效后,在公法内容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结果责任原则对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社会惩戒,责令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私法内容方面,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即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在社会法内容方面,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一方面明确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才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另一方面明确了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帮助义务,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时,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第四部分——公序良俗原则对支付经济补偿的限制,主要是在介绍了目前越来越倾向于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发展趋势后,在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区别的基础上,认为在约定放弃社会保险后,若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另外,因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所以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若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