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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从哲学的层面解析这一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路,是哲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哲学上看,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理念,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化即意味着理性化。而信用作为现代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是现代化的根本标志之一。那么,作为现代化标志的“信用”与作为现代化特性的“理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我国当前的信用缺失是否与理性精神的缺失有关?理性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本文的旨趣即在于分析与解决这些问题。在本文中,信用是指伦理意义上的信用及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运用和延展,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诚实不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制度和意识的总称。而理性则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 本文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系统方法和多学科视界融合的方法,对信用与理性关系进行了多层面的研究。 本文考察了中西方思想史上关于信用与理性之关系的观点与论辩。在西方历史上,信用一直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这种理性基础经历了由古代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原初统一到文艺复兴以后理性的工具化的演变。在中国历史上,信用的主要根据是价值理性和情感。历史考察的启示是,要积极借鉴吸收西方信用以“利”为主导、奠基于工具理性的精髓成分,以弥补我国传统信用以“义”为主导、立足于价值理性而导致约束力软弱的缺憾,将“义”与“利”、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地统一于信用体系的现代建构之中。 对信用与理性之关系的逻辑分析是本文创新较多之处。首先,理性是信用 2行为的主体能动性前提。信用行为的动机既有主体出于理智的思考和计算,把信用看作是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的工具理性动机,也有主体出于对信用的价值和意义的体认以及对人的生命意义和生存价值的某种领悟与信念的价值理性动机。信用行为的过程离不开理性的参与。理性的“算计”是信用行为的重要手段,信用行为又必须受理性规范的约束。对信用行为的后果的评价,应该采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这一理性的标准。其次,理性是信用制度的核心理念。信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在主体实践活动基础上的自然演进与理性建构的统一。它需要价值理性为其设定价值目标并提供精神动力,依赖工具理性对社会交往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提供方法、程序等逻辑表现形式。而对信用制度的遵守,则依赖于主体理性的认同与自律。再次,理性是信用意识的主导因素。信用意识包括信用认知意识、信用评价意识和信用实践意识。信用认知意识依赖工具理性,信用评价意识依赖价值理性,而信用实践意识则是在信用认知意识和信用评价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依赖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共同作用。最后,制度是信用与理性的实现中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定型化和系统化,是信用意识与理性精神的外化和体现,又通过其约束功能保障信用与理性得以实现。信用与理性关系的重建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逻辑的必然结论。在信用与理性之关系的建构中,必须既坚持反映客体尺度的真理原则,又坚持反映主体尺度的价值原则,并将这两个原则统一于具体的历史的实践中。真理原则要求信用与理性关系的重建,必须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即符合现代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本质和规律,尤其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原则要求信用与理性关系的重建,必须将现代信用建立在现代价值理性的基础之上,追求和遵循现代价值理性所设定的自由、平等、效率和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践既包含真理的因素,也包含价值的因素。而且,实践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源泉和基础。因此,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归根结底要统一于实践。重建信用与理性的关系,要立足于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