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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个人信息在不同层面被采集、处理、利用与传递。在互联网尚未普及、信息技术尚未得到发展的年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必要的物理与人员上的管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信息的滥用。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成为问题,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的普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采集、数据集成与融合、数据分析与挖掘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无限度的信息收集、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时时发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与普遍存在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使得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面临的危险。首先,介绍了大数据的起源。其次,介绍了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其主要特征是广泛性、开放性、动态性。再次,主要说明了大数据的运行模式。最后,介绍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不当利用、不当存储和处理、泄露。第二部分介绍了个人信息权及其保护的必要性。要保护个人信息必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权。首先,介绍个人信息权,主要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内容、个人信息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方面来论述个人信息权。其次,论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公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个人信息权的相关立法概括。现有相关立法呈分散状态,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理念落后,难以平衡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法律体系不完整,现有的立法之间缺乏一致协调性,法律确认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内容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质量不高,导致法律难以实际操作。信息主体受损后救济措施也不完善。第四部分论述了国外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欧盟采取统一立法模式,美国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结合行业自律。日本既有统一立法也有行业自律。通过梳理国外的立法现状,借鉴其先进经验,寻求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权。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措施。首先,要更新立法理念,平衡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基本保护原则,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其次,从法律上明确个人信息权,最后,要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救济途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种种挑战。要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必须通过对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先进的立法理念,构建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体系,建立具体的相关制度,实现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共同发展,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