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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也是伴随着刑事法律不统一现象逐渐被法律界人士所关注,“同案同判”是其最通俗的表达。将案例上升为明确的制度的方式,发挥指导性作用对统一刑事法律适用。在现在有制度范畴和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上确定指导性案例显得特别重要。在办理一起运输毒品海洛因18克的抗诉案件过程中,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吸食毒品为由,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高级法官培训班上的会议精神,认定吸毒人员运输18克毒品海洛应属于自己吸食范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了定罪处罚,并且该精神与相关的会议纪要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甚至是突破,部分地区也据此在召开“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三长联席会议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在同一地区,另外一个基层法院在判决一起相同案情的案件时却是适用了运输毒品的条款。同样的案情,但是在同一地区都存在这样悬殊的判决差异和不同认识,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到法律适用和刑法的渊源问题上来,如何规范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如何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就是摆在当前的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是想通过自己所办理的毒品案件说起,如何使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适用更加规范,另外也应当借鉴判例法的相关做法,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和规范刑事审判工作,避免在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差异、量刑差异局面。笔者认为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于司法解释,同时与现有的刑事司法解释分工、区别,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很有裨益。另外,虽然案例指导制度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作为一项可能深刻影响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尤其是尚在初期运行的制度,仍然需要在案例的选择标准、案例的创制主体、案例的上报与评审、公开与废止、公开格式等方面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制。案例指导制度要重视从根本上提升司法自治能力和司法的开放过程,推动我国司法进程朝着社会正义的目标不断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