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在票据伪造与变造中付款人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不符法理、违背法律基本价值或者相互矛盾的不合理之处。这种法律上的瑕疵不仅影响了票据的有效流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提高了同案不同判的概率,严重破坏公平正义、影响法律的威严。因此,我们需要探究票据伪造与变造中付款人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层面上理清付款人责任的性质、认定及具体承担等问题,通过完善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保障票据功能及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将介绍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概念,然后对票据伪造与变造中付款人责任进行类型化的分析,认为:在出票伪造中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委托付款合同关系时,若付款人对伪造出票人签章的无效票据进行错误付款,就可以构成合同义务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即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了保障票据流通及交易安全,付款人也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应自行承担向伪造人追回损失的风险;在背书伪造或票据变造中,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以及付款人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因此应把付款人的责任承担限定在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付款人票据伪造与变造中付款人应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出票伪造中付款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背书伪造与票据变造中付款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让付款人承担责任时应考察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部分,笔者将通过详细论述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定义出票伪造与背书伪造、票据变造中“重大过失”的含义及付款人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为全面地分析付款人责任的认定。第四部分,着重分析责任的具体承担。笔者认为,在出票伪造中付款人主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出票人的实际损失;背书伪造与票据变造中,在付款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分情况对出票人承担赔偿损失或对正当持票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第五部分,笔者将梳理现行票据法的制度构造,找出现行法律有关票据伪造与变造中付款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且针对这些不足给出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