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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表见代理的立法考察。本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以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港、澳、台以及大陆地区的表见代理立法进行了分析,并对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不容否认代理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表见代理的立法旨意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各国法律逐步加强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制。 第一部分: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介绍了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和法律后果,特别是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在特别构成要件上应采纳要件一元论学说,同时,还对相对人的主观要件作了微观调整,认为相对人主观上只要“无过失”即可,不必将多数学者主张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善意”也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本文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其他相类似的行为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对我们准确地界定、适用表见代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表见代理的适用。由于表见代理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交易安全在立法上的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影响表见代理的适用。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相对人甄别行为人代理权有无或权限范围的手段也日趋完善,导致表见代理甚至无权代理行为在整个民事代理行为中的生存空间相对缩小;另一方面,在不断缩小的适用空间内,法律规定又在尽量地扩张其适用范围。 第四部分:我国表见代理的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表见代理制度规范体系又不尽合理,表见代理的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应在现有的国情基础和法律体系上,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关于设立表见代理的立法、司法经验及判例学说,科学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辅之以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才致实现表见代理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