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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指不同市场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我国目前对此还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商标合法共存的案例已经接二连三地出现在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本文阐明了商标共存的概念、起源和产生的原因,论证了商标共存的正当性,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共存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和对我国商标共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实证研究,最终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兼顾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以及具体制度的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章概括阐述了商标共存的概念、起源和演变过程,并对商标共存产生的原则进行了分析归纳。商标共存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判例法的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主要包括主观善意和在后使用人在远方使用两个构成要件,是维护善意使用人利益、寻求公平、维护秩序的制度。第二章深入分析了商标共存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自然权利理论和混淆理论是商标共存的理论前提,混淆理论还是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商标共存符合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的法律价值追求,符合各主体的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介绍和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共存法律制度,为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提供了多样的参考范本。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商标共存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对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的进步和不足以及司法判例中的标准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第五章在借鉴国外立法和结合我国现实的基础上,对商标共存的的判定标准和适用的具体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判定标准以混淆可能性标准为根基,还涵盖了善意共存标准、意思自治标准和诚实信用标准。商标共存的实现主要依赖引入商标先用权和完善商标撤销制度,以及签订商标共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