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融资租赁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席卷了全球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作为现代租赁业的重要标志,其具有诸多独特的交易特征。具体到法律领域,这些独特的交易特征所带来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对传统的民商法构成的挑战。它突破了传统民商法关于所有权、担保、租赁、代理等法律关系的概念,创设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与其他金融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外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 本文仅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以取回租赁物的方式对所有权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章是有关融资租赁相关概念的概述,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点及所有权问题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融资租赁与所有权和普通租赁与所有权的差别,从而指出融资租赁所有权的特殊性质。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共分六小节。第一节论述了取回权问题的由来。第二节取回权的性质问题。第三节中论述了“实质的所有人”,该部分依民法基本原理为据着重介绍了租赁标的物所有人。第四节介绍取回权的分类。笔者于本部分论述中大胆地提出不同于以往任何观点,表现在两方面:有权取回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仅限于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还包含买卖合同下的供货方;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方法不限于传统意义上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取回权,或称一般取回权或破产取回权,还应当包括出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的取回权、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救济,以及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所有权尚未转移时发生的供货方取回租赁物的权利。下面的几节谈到与取回权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包括取回权利行使不能时的救济、取回的方式和程序要求等。第三章是中国融资租赁取回权立法现状与完善。 本文写作的特点,始终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作基础贯穿全文,同时结合破产法及合同法有关违约的法律规定。结合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优点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的合理内容,针对中国的现行融资租赁立法保障所有权人的利益的实体和程序法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