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自2007年实施以来,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改善和均衡薄弱地区师资配置、帮助寒门学子圆大学梦等方面有着显著的社会效果,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公费师范生通过与部属师范大学和省级教育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以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产生的违约情形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现有法律未对教育合同加以规范与规定,而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相较于一般的教育合同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为对象,从公费师范生的视角出发,对该合同特点、性质、内容、违约行为与责任进行探索。除开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进行基本的界定。该合同产生于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对政策的充分理解是研究该合同的前提。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进行界定首先从合同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进行分析。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有其特有的主体三方性、国家意志性、履行标准差异性和给付继续性的特点。最后介绍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中重要的文本,即《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是合同生效的要件。第二部分旨在探析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公费师范生与部属师范大学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性质,而与省级教育部门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行政合同性质。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的结合,表现出了主体上的复合性,目的的双重性,以及行政合同的优益性与民事合同平等性并存的特性。因此该合同的性质可以定义为,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属性的复合性合同。第三部分以厘清公费师范生的权利与义务为目标。公费师范生享有着比普通高校学生更多的权利,包括物质资助获得权、自主专业选择权、岗位及编制取得权、继续学习权及教学能力提升权,同时也应承担更多的合同义务和社会责任,主要为完成培养计划的义务和按照要求执教的义务。对公费师范生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梳理,有利于在第四部分开展对公费师范生违约情形的判断。第四部分以分析公费师范生违反公费教育合同的行为与责任为主要内容。公费师范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违约情形。公费师范生违约情形在校期间与毕业后有不同的表现。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存在违约行为且没有免责事由将构成合同违约。合同以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滞纳金以及记录诚信合同为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