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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认定是难度很大的研究课题,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受贿罪中新的疑难争议问题日益增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多。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受贿罪发展的新趋势,立足于司法实践,对受贿罪认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且对礼尚往来中的受贿行为进行了认定,以期待对本罪立法和司法的认定有所裨益。全文共有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释了受贿罪认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历年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对“利用本人过去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分析,对“利用本人将来职务上的便利”能否构成犯罪的两种观点进行辨析,笔者提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应该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笔者提出对先谋后收型、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职后斡旋型的收财行为和“利用本人将来职务上的便利”的收财行为,应单设罪名予以惩处的观点。第二部分阐释了受贿罪认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是否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系统总结了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的缺陷,提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解释为包含准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观点。笔者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提出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犯罪的观点。第三部分阐释了礼尚往来中的受贿行为的认定。首先,对礼尚往来进行概说,笔者主张在“反腐”斗争中要正确把握受贿犯罪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的区别,对公务员接受利益及款待,应制定严格而详细的细则,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贿赂认定依据。其次,从对“灰色收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灰色收入中的受贿行为的认定,对灰色收入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馈赠与受贿的区别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从双方关系和动机、目的、行为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区别。最后,在对红白喜事收受礼金中的受贿行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受贿与受礼应从主观上、客观上、主体关系上进行具体区分,找出相关因素间的区别和联系,做出正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对确实难以划清罪与非罪界限而无法认定为受贿罪的,应按照当代的司法理念,暂不以犯罪论处,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处理,以免造成司法机关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