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效力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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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以网络为媒介,抛弃了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通过商业与科技相结合的途径,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形式。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表现形式,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便是电子合同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论文章节的结构包括导言部分和五章,具体安排如下:   导言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本论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及本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第1章界定了电子合同的概念,阐述了电子合同的特征、分类及电子合同立法的背景和现状。电子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与传统合同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本文所指的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协议。相对于传统的合同,电子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电子合同的订约环境是虚拟空间;②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③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④电子合同信息传递具有即时性;⑤电子合同的形式不同;⑥电子合同订立的成本低;⑦合同安全保障体系弱。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来分类,电子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以电子邮件订立的电子合同、以EDI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和通过网站订立的电子合同。按照交易主体,电子合同可以分为B-C、B-B和B-A三种类型。   第2章是电子合同的订约主体,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自动电文系统(电子代理人)等。在网络环境下,对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是电子合同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电子合同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身份识别问题,目前的措施主要是身份注册、第三方认证、交易条件再确认等方法,这些措施都有助于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均非完全可靠或可行,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使用。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订约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自然人的订约能力有特殊的影响,主要是主体的虚拟性及难以识别主体身份和行为能力状况。因此,如何判断因当事人行为能力方面的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电子合同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坚持按照现行法律有关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同时,还应结合电子合同的特征,遵循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这一原则,对特定的电子合同效力做出例外规定。   目前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来看,“自动电文系统”(电子代理人)的订约行为归属于电子被代理人,责任也由电子被代理人承担。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不承认电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学界对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存在不同的观点。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将影响电子代理人立法的选择。应该就自动电文系统(电子代理人)对我国立法进行完善,承认自动电文系统行为的法律效力及行为归属等。   第3章从要约和承诺的角度探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的问题。   电子要约就是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要约。电子要约也必须符合一般要约的一般规则,必须符合一般要约的有效要件。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的区别同传统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一样,存在三个方面的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发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方式是以电子通信方式。电子要约的发出时间和收到时间都可能关系到承诺的期限,对确定合同的订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实际上取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和到达时间。《电子商务示范法》、UECIC和相关国内立法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和收到时间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确定电子要约的生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子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会有所不同,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又取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或到达时间。论文对这些相关规则作了比较研究和分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第4章是电子合同效力,本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合同与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原件要求,电子合同的电子意思表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电子通信的归属问题、电子错误及确认收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消费者特殊保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缔结的合同,所以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对合同效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是包括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和原件要求等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功能等同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签字和原件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它是现行国际和国内立法所采纳的最主要的方式。《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UECIC等国际立法及相关国内立法基本都采用了功能等同法来解决法律上的这些要求的。论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这些立法的相关规定作了比较评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各国立法和实践基本都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之一。当事人欺诈胁迫等本身违反诚信原则、电脑故障、数据电文篡改的传递、通讯失误问题都会造成电子意思表示不真实,对电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   文章还从电子通信的归属问题、电子通信中的错误、对电子通信的确认等方面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了比较研究,对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在线交易中出现因程序瑕疵而引发的纠纷,也应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考虑到重点。为鼓励消费者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应尽量避免消费者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因电子错误而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文章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5章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内容包括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类型,点击包装合同和浏览包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及立法完善等。   电子格式合同就是合同内容部分或全部是格式条款的电子合同。电子格式合同实际上是传统格式合同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中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确认点击合同的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也是如此。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都应受到限制。在电子格式合同效力问题上,既要考虑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不能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强迫消费者去接受(或被迫接受)其并不知悉的不公平条款和条件。   从我国关于电子格式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规范电子格式条款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司法实践对电子格式合同使用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规制。所以,有必要对电子格式条款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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