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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身损害排除在侵权法框架之外将产生诸多不公正的现象,我们需要付出努力使得产品自损这一问题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进程中。本文分四章对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进行阐述:第1章首先笔者对产品自损中损害作了准确解读:“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包括两种,一是缺陷产品自身的财产损害;二是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接着解读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产品自身损害侵权制度理论,从而得出,对于产品自身损害是否包含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各国理论有不同的看法。最后,进行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理论的分析,从三个层面粉碎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为产品自损获得侵权法救济扫清理论障碍。第2章我国产品自损侵权责任制度现状主要先从产品自损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阐释实定法中“损害”的应有之义并梳理我国当下产品自损的侵权责任的规范;接着从产品自损侵权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寻找判决依据及作出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最后点明我国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产品的界定不明确”与“混淆瑕疵与缺陷”的不足,从而为完善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打下基础。第3章通过剖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独到见解洞悉主流国家司法实务对产品自损问题的解决方式,从而完善我国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第4章首先,将“产品”界定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商业性销售以供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但排除建设工程本身。其次,界分瑕疵产品与缺陷产品,将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模糊问题明晰化;再次,从损害获赔范畴、产品自损发生的形式,对产品自身损害通过侵权法救济进行适当限制;最后,重新建构产品自身损害通过侵权法救济的具体模式,为法院在处理产品自身损害案件提供了强有力且符合思维逻辑的法律规范,力图逐渐统一缺陷产品致损案件的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