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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力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开始将视角投入到被害人的权益方面,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和国际领域中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实践相比,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仍显不足。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法律制定者们一直都本着追诉犯罪的目的,在制定法律时往往过于关注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伴随着我国公民个人主体性意识的苏醒,我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然而被害人的权利却一直没能引起立法者足够的关注,这群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们成为了“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整个司法制度的天平失去了应有平衡。所以本文力图提出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建议,以期唤起立法者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关注,为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构建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从国际视角出发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应当具有的权利,进而分析我国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最终提出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文章首先探索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构成,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应当具有知情权、控诉权、参与权和求得被害恢复权四项权利,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措施。知情权是作为被害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被害人获知诉讼权利和援助途径等一般情报的权利,还包括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和犯罪人情况的知悉权利;控诉权是被害人受害后理应享有的权利,可分为公诉案件中的控诉权和自诉案件中的控诉权两大类;为了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应赋予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广泛的参与权,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作证、提出量刑建议、参与刑罚执行变更的权利;被害人获得被害恢复有两种方式,既可以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国家获得适当补偿。文章后来又以我国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为立脚点,分析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的现状,并指出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了被害人所享有的一些权利。但由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没有完全落实,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知情权有限、无独立上诉权、公诉转自诉的可行性低、诉讼代理人制度不完善、出庭作证时保护措施不全面、缺失量刑建议权、无法参与刑罚执行变更、无国家补偿制度等九个方面的问题。文章最后主要是针对上述的九个问题,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第一,拓宽公、检、法三机关的告知义务范围,明确告知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构建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第二,在保障被害人控诉权方面,既要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又需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第三,让被害人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不仅要保障被害人享有量刑建议权,还要吸收被害人参与刑罚执行的变更程序;第四,为了使被害人脱离犯罪的阴影,尽快恢复起来,我国应当健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精神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并建立起国家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