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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向来都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各部门法学研究的中心。不同部门法,其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在范围、层次、方式上都有所区别,而非一律同处一位阶上受保护。表现在法权形态上,就是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质与量的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排列、组合,构成所谓的“权义结构”。反过来说,正是这些“权义结构”上的差异,构成了各部门法之间的显著差异,从而确立部门法权利体系研究的重要价值。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法学研究大多侧重于具体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尚缺乏对竞争法“权义结构”的深入分析,反映在竞争立法上,则不像民法和行政法直接规定权利和权力,而只表明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比如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一条确立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法益目标,但未赋予经营者确定的权利。围绕着对竞争法视域中的“权义结构”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究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着独立的竞争法上的权利类型,如存在,则这种权利有何特点和内容,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遵循公平竞争权命题的提出——公平竞争权的生成基础——公平竞争权的确认依据——公平竞争权基本理论概述——我国公平竞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的行文逻辑,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提出将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合法权益抽象归结为公平竞争权的权利形态,并初步得出以下结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损害了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而公平竞争权是竞争法上独立的权利类型,其权利的创设与生成并不是一种理论虚构,而是立足于部门法权利体系完善的主观需要与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公平竞争权归属于经营者,以竞争利益为客体,是一种社会性经济权利。当公平竞争权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竞争公益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途径等方式来救济,并设置以惩罚性赔偿为核心的法律责任制度来保障公平竞争权的实现。本文的篇章结构与内容安排如下:引论部分首先阐述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传统私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上存在着不足,而竞争法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后通过对一则竞争冲突案例的分析来提出公平竞争权的命题,明确本文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并综述了国内外学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现状,明示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一章“公平竞争权的生成基础”主要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角度来论述公平竞争权产生的缘由,阐明其权利生成的经济基础与法制基础,核心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包括政府市场观和对应的法结构)带动了市场规制关系的产生,并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进行专门的调整,由此产生了新的社会性经济权利,这其中包含了公平竞争权的生成。第二章“公平竞争权的确认依据”从理论与现实出发,阐述公平竞争权由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分析竞争法的权益结构,阐明竞争法益上升为权利的必要性以及在整个竞争法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进而论述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公平竞争权的逐步承认与确立、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公平竞争权的基本理论”主要就公平竞争权的本体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公平竞争和公平竞争权概念的定义,以及与公平竞争权相关的几个概念的辨析、比较,来进一步阐明公平竞争权的内涵与外延。其次论述了公平竞争权的法律属性,揭示其社会性的本质特征,然后阐述了公平竞争权的具体构成与法律适用,包括权利的主体、客体、权能以及权利的适用范围。第四章“公平竞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构建”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与地区的竞争法律制度,对我国公平竞争权在立法中可采用的救济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责任在实体与程序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应引入竞争公益诉讼,作为对传统民事诉讼的有益补充,并建立起以惩罚性赔偿为核心的竞争法律责任体系,扩大私人在竞争法实施中的作用。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与总结,认为公平竞争权制度并不是理论空想,具有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平竞争权理应属于竞争法的权利范畴,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