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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滨海湿地从海岸线向陆地延伸至临海市(县、区)域的行政区划界限,水缘研究范围从海岸线向海洋延伸至6m等深线处。本文包含6个沿海城市26个县所辖行政区域,分别为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湿地资源面积广大,丰富的类型和生物多样性在全国湿地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但近年来其生态状况也不容乐观,湿地退化、面积减少,渤海近岸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逐年增加、湿地缺水严重、滨海湿地生态环境脆弱等,都使辽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面临严峻的挑战。湿地保护与利用中显现的利益不均衡、湿地保护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滨海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成因。建立辽宁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运用政策、经济手段实现对辽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有益开发和有效保护,调节辽宁滨海湿地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势在必行。本文以借鉴国内外的经济学相关理论为依据,分析辽宁省滨海湿地的社会经济特征和湿地保护现状,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生态补偿理论相融合,对辽宁滨海湿地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进行剖析。通过选取辽宁滨海湿地典型城市-盘锦市湿地,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环境价值论等构建辽宁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从生态补偿原则、生态补偿的主客体、湿地生态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对滨海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进行剖析。建立以湿地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考核及补偿激励机制与赔偿约束机制并重的辽宁滨海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以实现合理资源配置。同时提出应以健全的法律制度、明晰的资源管理制度、顺畅的部门协作制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创新的生态绩效考核制度、全面的公众参与制度等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与具体措施,为构建辽宁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具体政策设计及实施提供方法论支持。通过研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明确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湿地的生态效益,提高并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参与保护湿地。让人们更清醒的认识到保护湿地就是在保卫自己的生存家园,就是在保障自己该享有的生态福利。湿地生态补偿作为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措施,更是调节湿地保护与利用中的利益失衡问题的关键。辽宁省滨海湿地作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保护,有效开发,重视辽宁省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与管理对策系统性科学研究与理论探索,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对于辽宁省滨海湿地保护的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