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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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自从其出现之后,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对其争议不断。尤其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但是,代孕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分析代孕行为的若干特性,肯定其合理性,进而以期保护代孕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代孕的相关背景。第二部分是代孕的概念。从各种对代孕的定义出发,得出代孕的概念,从而为论证代孕行为合理性奠定前提。第三部分是各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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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自从其出现之后,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对其争议不断。尤其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但是,代孕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分析代孕行为的若干特性,肯定其合理性,进而以期保护代孕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代孕的相关背景。第二部分是代孕的概念。从各种对代孕的定义出发,得出代孕的概念,从而为论证代孕行为合理性奠定前提。第三部分是各国立法例和我国现状,通过国外对代孕立法例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立法现状,寻找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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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海外侨胞众多的国家,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历来有着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中国的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重要的国情特点和优势。侨是福建的一大特点、一大优势、一大贡献、一大潜力。福建30年对外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侨”的优势的充分发挥。当前,我国涉侨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行政听证制度在西方世界已经运行了近半个世纪,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非常成熟,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是其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听证制度。我国近年来借鉴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立法中引入听证制度,对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而行政决策领域听证程序的适用对我国的法治化和依法行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利于
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的利益群体不仅自身正面临着生存与发展方面的严峻困难,而且也严重阻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基于对残疾人合法权益源头上的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残疾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不仅符合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多层次性建设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现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上位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地方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的必然要求,同时更
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被誉为“象牙塔”的高等学校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些针对高校的法律纠纷的发生,主要是源于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而采取的强制性处分。我国高等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经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教育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教育
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并完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具有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遏制和消除腐败的价值和功能,在现代行政权日益膨胀的背景下有着无可替代的“历史使命”。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固然能够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行政机关的威信,但极可能引起行政权的肆意妄为。因此在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领域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控制和约束。科学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合同式的行政方式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而与此同时因行政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相应的增多了。因为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故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然而行政合同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也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总之,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我们该如何合理有效地审理,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行政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拆迁、建设似乎成为各地的热点话题。暴力强拆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令人痛心和遗憾。其实,作为该类纠纷的救济方式,我国规定了行政裁决制度。对行政裁决,我国法院有权进行司法监督,即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本文拟通过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进行司法审查,进而作出相应裁判的相关问题研究,从实证的角度向读者展示我国行政裁判的现状,并试图分析现象背后所蕴含的深层原因。本文包括如下组成部分。引言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定纷止争的主要途径,完善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公正、公平、迅速解决争议,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保障。但税务行政复议实务中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造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为重新设计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供了机遇。本文将对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制度规定、税务行政机构的设置、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构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其理论价值在于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同时兼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主要通过办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来实现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会相互衔接、转化。本文从法律规范、司法实务、个人因素三个方面阐述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衔接的原因,并对治安违法与行政犯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这一重要环节进行法律监督,然而,由
本文主要尝试从金融证券犯罪的角度,通过对法律实体以及执法程序的分析,探寻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以及错位的原因,以期从中找到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关系的契合点,改善两者的关系,从而确立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金融证券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总结了国内刑法理论界不同学者的观点后,作者认为金融证券犯罪不应仅局限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中的37个罪名,还应该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