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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罪,也规定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罪。近年来,盗窃犯罪激增,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也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住宅安宁等造成了巨大的危胁,所以刑法将特殊盗窃行为入罪,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特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普通盗窃罪有所不同。首先,特殊盗窃罪在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同时,可能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和住宅安宁权;其次,在客观方面上,“多次盗窃”表现为三次以上的盗窃,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的整个身体或者部分身体进入户内,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人只需随身携带凶器,具有使用可能性即可,扒窃则表现为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再次,主观要件不同:多次盗窃的行为人要认识到每次行为是盗窃,入户盗窃的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户”,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即可,扒窃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认识到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对特殊盗窃着手采用折中说,即综合考虑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可以比较准确地界定入罪范围。特殊盗窃容易与其他犯罪形态混淆。多次盗窃与盗窃连续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入户盗窃然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成立入户抢劫;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是法条竞合关系。此外,盗窃数额仍然是特殊盗窃罪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