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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三十年中,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证券市场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越发显得明显,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了整个市场的投资主体。国外的研究表明这种机构化的主体结构能够稳定市场,有利于上市公司微观层面治理结构的改善且可以显著提升目标公司的价值。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国政策制定者开始在证券市场引入了机构投资者。随着鼓励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制约因素的革除,我国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规模,还是在投资管理上都有了巨大的改变,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上升,因此,系统的分析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效力,将日益成为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虽然国外学者已经就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发挥进行了研究,但是国内外制度环境差异显著,在我国简单的利用国外的研究结论将存在风险。针对中国市场上,大股东频繁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情况,政策制定者对机构投资者给予了厚望。然而,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发挥毕竟受制于所处的制度环境,不同的制度机制设计,可能会改变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方式。作为有业绩压力的理性的投资者,他们未必天然就是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政策制定者起初的设想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有鉴于此,本论文首先在对国内外有关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机构投资者中国化的议题,然后较为全面的分析了我国现有制度机制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在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可行性分类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选取独特研究视角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议题。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论文进行简要的概述,具体包括研究的背景和研究主题、研究框架结构与主要内容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改进与创新。第二章为国内外文献综述,首先对我国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且阐释了各主要经济体国家的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发展历史以及相应的制度背景的变迁;其次对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相关研究领域的文献作了全面的梳理;最后对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有效性作系统的回顾、整理与归纳。以上文献研究方法的结论表明,虽然存在某些阻碍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发挥的负面因素,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制度机制的变革,机构投资者已经采用了多种的行为方式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总体上已经显示了一定的作用效力。第三章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背景分析。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分析了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机构作用效力的影响,然后分别从股权分置改革、法律制度演进的角度诠释了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制度层面的差别,并且初步实证检验了机构作用效力的有效性,最后结合具体的现实案例全面分析了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实际效果。研究结论表明,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显著制约了机构作用效力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法律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相应的持股比例,放大了机构投资者的声音,为其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本文联立方程的回归结果支持了机构投资者已于2004年开始发挥了治理作用,但是其“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两种作用方式并存,总体上公司治理效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这些研究结论都有助于我们认清机构投资者整体作用效力趋势,从制约因素入手促使机构投资者正面作用效力的发挥。第四章为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分类研究。该部分在全面梳理国内外机构投资者类型划分方法的基础上,创新性的提出了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机构投资者分类方法,并且利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数据,对我国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类型划分。分类的统计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内部确实存在显著差异,尽管存在外部资本市场的巨大压力,但是压力抵抗型机构与压力敏感型机构、做长线机构和做短线机构仍然表现出明显的行为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本文特有分类方法的有效性,为本文之后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基础。第五章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薪酬计划为研究切入点,实证检验了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效力。上市公司薪酬机制是公司治理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大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影响薪酬机制的设计。有鉴于此,本文从两个方面研究机构投资的作用效力与高管薪酬的关系。一方面利用本文特有的机构分类直接检验机构投资者是否直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绝对水平产生作用效力;另一方面主要是考察机构持股对上市公司薪酬绩效敏感性的作用效力。研究结论表明机构投资者整体偏好高薪酬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压力抵制型和做长线的机构作用的结果;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回归结果显示只有长线型机构和压力抵制型机构显著提高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总体来看,我国机构投资者还没有发挥积极的“用手投票”的作用效力,主要还是体现的一种上市公司的“顾客效应”,即上市公司为了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偏好,而对公司薪酬机制的一种适度的调整,总体上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仍然是消极的投资者。第六章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机构投资者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效力。该部分巧妙的选取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研究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政府行政干预对作用效力的影响,试图从机构投资者产生的根本动因的角度来发现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本质的影响效力。研究结论表明在现有的外部制度背景下,即使没有政府等非市场化因素的左右,机构投资者也并不必然的表现出正面的作用效力,反而在控制权转移的交易期内有负面作用,交易期后并不能显著提高上市公司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政府等非市场化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对于正确认识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提供了有益的视角。第七章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为背景,从股改公司对价支付水平(具体包括送达率水平和送出率水平)角度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在股改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更重要是本文构建了对价支付因子,并且利用本文的机构分类深入的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在被赋予话语权之后,是否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效力。研究结论表明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天然的中小股东的保护者,如果在赋予他们决定权的同时,没有相应的市场制约机制,那么他们将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整个机构投资者体系中,政策制定者应该更加关注压力抵抗型机构和做长线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他们才是发挥积极治理效力的关键。第八章是对论文研究成果的总结,包括研究结论与启示、政策建议以及研究的局限性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综合以上,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二:第一是机构投资者整体从2004年开始发挥作用效力,但是分别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却发现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像政策制定者所设想的那样发挥应有的积极治理作用,总体上还只能定位在消极的用脚投票的阶段,也说明了机构投资者作用效力的发挥是有所制约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机构并不能被理所当然看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或者外界压力时,机构同样不会发挥治理效力,甚至有时可能造成负面的影响。第二是机构投资者内部确实存在作用效力的差异,相对来说,压力抵制型和做长线的机构投资者更有可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效力,但是其作用的发挥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处的环境。这些研究结论将有助于监管部门今后的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