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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是支撑宪政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关于我国是否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学术界已探讨多年,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本文从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中零散的规定出发,发现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只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内容规定的还相当的简单甚至存在诸多的问题,以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能真正的运行起来,这就造成实践中诸多的疑似违宪的案件得不到真正的处理。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列举了几个实践中存在疑似违宪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公民基本权利均受到来自国家机关的侵害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充分说明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迫切性。而违宪审查制度由实体和程序两部分内容构成,违宪审查制度的实体内容主要是指构成违宪的各个要件,是判断违宪的标准。然而我国的违宪构成由于缺乏研究,至今其要件还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对什么是违宪存在判断上的困难。因而本文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并尊重本国国情为原则提出了我国违宪构成的完善措施,即我国的违宪构成应该包括违宪的主体、违宪的客观方面和违宪客体。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内容包括了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违宪审查的启动时间和违宪审查的裁决。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这些程序性内容上均存在缺陷,导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能运行,因此,本文亦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并尊重本国国情为原则对这些程序性的内容进行完善。在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同时,以《土地管理法》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视角来检验相应的完善措施是否能真正的运用到实践中,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