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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金融改革一直滞后于金融的整体发展,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支柱,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处于“民营资本官营化”的状态,农村信用社改革也几经周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金融改革进程加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逐步推进,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被提上日程。各方在是否坚持合作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上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2000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03年国务院以“国发15号”文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作了部署,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8个省市展开。2004年有21个省市加入改革试点。2006年海南省加入试点,至此,全国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铺开。
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管理将由地方政府负责。为此,政策设计了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或专项借款的资金支持方案,以促进信用社明晰产权、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消化历史包袱,通过提供连续的正向激励,达到农村信用社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本文以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建设为切入点,运用农村金融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和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分析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机制措施。在此基础上,以云南省丘北县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作实证分析。文章表明,健全的法人治理对防范“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是有积极作用的,通过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信用社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同时,文章也指出,“民营资本官营化”和省联社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有碍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最后,文章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