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法领域有关私人自治和国家管制的争论经久未衰,并且放松管制的思潮越来越盛。自治和管制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倾向于选择何种方式,体现的是立法者一定的价值选择。任何一部劳动法令,其实都必须、也都是在多种价值冲突和不同利益对立中,观察、反思、取舍,对劳资双方合同行为划定界限,最终确立自治与管制的坐落点,而所有这些价值选择不可避免地落在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上。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订立劳动合需要在尊重劳动双方自由意愿、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效力如何判定这一问题,则集中体现私人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对该问题的探究由此构成了本文的核心。本文由五部分组成:引言主要是提出问题,阐述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法及思路。第一章,从强制性规范与劳动合同效力的一般理论着手,阐述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以及外延,并梳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展现我国法院在劳动案件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现状,发现劳动案件中对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已不再是个案式的,而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第三章,剖析了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范适用的困境:一是识别上的困境,二是判定上的困境,并对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第四章,明确了劳动合同中强制性规范适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抛砖引玉,期望能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劳动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