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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源于上个世纪的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犯罪的激增与攀升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暂缓起诉作为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是对不起诉制度的丰富和发展,暂缓起诉以被暂缓起诉人构成犯罪为前提。它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其实质是一种程序上的处理决定,并不涉及实体内容。暂缓起诉制度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其中刑罚目的论从报应刑论向目的刑论的转变是暂缓起诉制度产生的重要司法理念基础。而起诉裁量机制从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转变正是暂缓起诉制度存在的诉讼理念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是暂缓起诉制度发展的政策要求。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日本、美国、荷兰,乃至我国台湾地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建立的系统程序分流机制,其目的就是寻求最大效益地利用有限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暂缓起诉制度中所包含的起诉便宜主义、辩诉交易、修复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等法学理论都体现了实现这一目的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暂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最早探索暂缓起诉的基层检察院。随后上海浦东区、北京海淀区、南京浦口区、河南登封市、江苏镇江市等一些地区的检察院也纷纷开始搞试点试行这一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尚无实际案例。暂缓起诉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基层检察院进行试行,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我们也发现了暂缓起诉制度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帮教考察的实际操作等问题。所以说,我国若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应当遵循修复性司法与刑罚的人道性、起诉便宜主义与诉讼经济、协商性司法与和谐社会、宽严相济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论与政策基础。我国现行法律中尚不存在前述意义上的暂缓起诉制度。但是,鉴于我国在犯罪的具体预防和刑事司法中现存的问题,以及暂缓起诉制度在众多国家的普遍适用和成功运作,确实可以考虑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增设这一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条件、考察机制、法律效力以及制度实际运行所需的决定程序和审查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