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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具有巨大的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和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一起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设计本身的不足,公司的控制股东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导致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其他相关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为了规制公司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各种行为,救济利益受损的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西方国家的法学者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理论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即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理论滥觞于十九世纪末叶的美国,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后被英、德、日、法所继承,并在实践过程中有所发展和创新,如德国的“直索责任”理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已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必要的补充,对解决因股东滥用权利产生的一系列“公司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文在结合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对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要件、适用范围和规范体系设计提出了初步思路,希望有助于该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操作。本文除前言和后记外,共分五个部分,约三万五千余万字。 第一部分,股东有限责任的涵义、价值及不足。文章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含义及其巨大的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简述,肯定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人的一大基石不能动摇;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不足的客观分析,展现了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而对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社会责任所产生的巨大危害;进而文章提出了要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进行部分完善,以此为下文引入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引入、涵义及概念称谓。文章通过对几种因股东有限责任不足而提出的法律措施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只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才能更好地矫正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设计上的不足,解决因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产生的“公司问题”。文章通过对股东适用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涵义的分析比较,揭示了这两种不同的概念称谓在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在特定情况下排除股东有限责任,让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分析,指出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这一概念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