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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院执行案件的最高境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案结事了”,执行和解以其化解矛盾的独特功能,越来越受到法院的重视。由于现行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制约了执行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执行和解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执行和解的定义、成立要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等的分析,明确了执行和解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当事人意思自治、缓解执行难、公法契约化趋势是其存在的正当化根据。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的考察。文章首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了简要评述,进而提出:现行立法的主要缺陷是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法院的地位不明确,造成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争议,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救济途径过于狭窄,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第三部分是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构想。针对现行执行和解制度的缺陷,提出:要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重新构建,赋予和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效力,使其具有可诉性;要明确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地位,允许其适度介入执行和解,以履行监督职责;要明确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消除实践中的混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执行和解争议的多元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