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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束缚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公正、独立审判。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无法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存在,尤其是在人事和财政等重要事项中都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面对行政案件很难独立地做出判决。对此,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但这两种方法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运用不当的话甚至会成为行政干预司法的途径。人民陪审员并不受党政机关的干预,而且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一直扮演着约束当权者与审判者的重要角色,广泛的民众参与赋予了司法活动极高的民主性与公正性,而且,陪审员独立于司法系统,不受司法系统的人事与财政干预,也就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可以更加公正、独立地参与审判活动。陪审制度以及陪审员的此种特性刚好可以弥补行政诉讼缺乏独立性的缺点,但要完美的应用于行政诉讼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尤其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使得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好地运用到行政诉讼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