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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领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既涉及到《合同法》领域又涉及到《物权法》领域;从微观角度看,无权处分制度不仅涉及到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到无权处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到法律不同价值之间衡量取舍。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引起法学界的强烈反响,专家学者纷纷撰文,百家争鸣,各抒己见,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及合同法第51条的论述可谓精彩纷呈,蔚为奇观。本人作为一介法学初学者也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在我国民法法律体系下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对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进行探讨。本文以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1条存在的问题为起点,提出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所引起的种种弊端,而后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在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体系下的应为有效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而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提出补救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论述。着重探讨《合同法》第51条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该条将无权处分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价值选择上有失均衡,不利于对合同人的保护,及危及交易安全并与《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第二部分,从多个方面论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有效。首先,从惩罚恶意无权处分人兼顾保护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所应有的法律效果、法律价值衡量取舍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制度衔接三个方面来论证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必要性;从比较法的角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善意取得关系的理顺四个方面论证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合理性。第三部分,笔者旨在在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体系下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提出补救建议。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效力通说的缺陷,本部分从解释论的角度,将“合同”解释进一步细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并认为债权行为有效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或者将该条中“处分”限缩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从而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从立法论的角度,对《合同法》51条从基本指导原则、基本指导思想和构成要件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