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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粮食托市收购政策面临着诸多困境,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亟需改革。2014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托市收购政策造成的问题,但依然面临着补贴额度大和WTO规则约束的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采取了以农产品收入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核心政策的方式,来替代原有的以政府价格支持为主的政策,并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因而,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农产品收入保险的经验,并在我国对采取农产品收入保险的政策效果进行模拟,具有重要的政策指导意义。本文首先对美国为主的其他国家农产品收入保险的发展经验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对美国农产品收入保险的产生背景、规模变动、项目演变、项目体系、项目操作方式、项目特征、政策影响等进行了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国外农产品收入保险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然后,本文选择以新疆棉花为例,以福利经济学为指导,构建出新疆巴州和阿克苏地区的代表性农户的预期效用函数,并利用现有的县级单产与新疆地区棉花价格数据模拟出该代表性农户未来一年的单产与价格的模拟数值分布。考虑到单产与价格之间从理论和实际上都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本文使用Copulas方法拟合单产与价格的相关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Monte-Carlo模拟。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采取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棉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组合与单一农产品收入保险方案情形下,代表性农户确定性等值的变化,来衡量不同政策的经济福利效果;同时,对不同方案情形下的收入保障效果和政府财政支出的预期水平与波动幅度也进行了研究。经过对国外的经验研究、国内的现状分析和模拟实证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在我国应优先发展农产品收入保险,而非价格保险;2)在发展农产品收入保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农产品产量保险的发展;3)当前我国的农产品收入保险发展条件还不是特别充分,但已经具备了在局部地区和部分农产品开展试点的条件;4)通过使用保险精算费率,可以改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效率;5)如果使用农产品收入保险方案替代现有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为生产者提供相同收入保障水平和经济福利水平的情况下,显著降低政府的财政支出水平;6)农产品收入保险相对于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而言,还具有降低政府财政支出波动幅度和运作成本的优势。本文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1)在国内首次运用经济学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发展农产品收入保险的生产者经济福利效果和政府财政支出效果进行了研究;2)在国内首次对美国农产品收入保险的产生背景、规模变化、项目演变、体系与特征及政策影响等做系统而深入的研究;3)对我国发展农产品收入保险可行性的分析更加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