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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因执行“会议纪要”而被判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现象,这些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一般认为,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乃是职责所在,其有遵照“会议纪要”内容执行的义务,如此公务行为为什么会被刑事追责?公众对此很不理解,也非常困惑。同时,“会议纪要”作为我国常见的一种集体决策形式,将执行该决策的责任完全归责于执行者而非决策者,也引发很大的社会质疑。在理论研究层面看,不少论者也认为,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应归为执行命令行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将“会议纪要”等同于“上级命令”,公务员有审查“会议纪要”合法性的义务,如公务员疏于履行此义务,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但这种观点却似乎无法解释社会疑虑,同时也可能无法解决公务员面临刑事追责的担忧。本文认为,“会议纪要”是我国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其作为解决、研究行政执法中特殊问题的具体决策,将其作为“上级命令”具有明显非合理性和非现实性,让一介公务员负有审查集体决策的合法性,明显属强人所难,事实上也是归责上的倒错。因此,在刑法上,宜将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作为公务员职务行为予以正当化。首先,从形式上看,其是来源于相关部门领导的集体决策;从性质上来看,“会议纪要”是作为我国行政活动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是我国行政机关解决重要社会难题的有效方式,这均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上级命令。其次,从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看,执行“会议纪要”是我国公务员日常执行公务的基本方式。因此,更符合公务员的日常执行公务的职务行为,不应过分苛责公务员的审查义务。但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也应具备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执行、主观善意等成立要件。最后,从“会议纪要”的备案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及规范形式等对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的实现提供一些对策。因此,本文研究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明确基层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范式;有助于厘清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可能引发的责任后果,化解基层公务员执法中的动辄得咎及不合理的承受法律责任转嫁的可怕局面,真正呈现一个有担当的而诚信的政府应有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