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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本身即是宪法问题。租税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键在税权的合理划分,制度层面即表现为分税制。清末民初政治上的内忧外患、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权利思想的交锋,为分税制提供了广阔的试验场。本文基于史料文献,从思想和制度两个层面考察源于西方财政思想的分税制在不同的宪政模式下的演进历程,以探寻分税制在中国土壤中的生存之道,以期对今时分税制改革进而理顺中央与地方之关系有所裨益。全文主体部分共约37433字。除引言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清末分税制的创立过程。清朝末年,地方督抚权重,中央集权的财税体制日渐衰落,满清部族政制发生了变革,近代西方财税思想随着西学东进的热潮被介绍到中国。在政局变革和地方自治思潮的影响下,要求改变集权、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的呼声随之而来。清廷于预备立宪筹备事项中列明了厘定国家税、地方税的计划,并开展财政清理,为订颁国家税地方税做准备。当时中央与地方对国地税订立的先后、划分标准以及地方税的层级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二部分阐述了北洋政府前期分税制的建立。辛亥革命以后,联邦制思想盛行,独立各省纷纷要求划清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自治。经过清末对分税制的讨论,分税制思想也逐步深化。中央政府在设立财政调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基础上,颁行《划分国家税地方税草案》,对当时税目、将来税目分别进行了划分,并对地方特别税及附加税进行了限制。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划分两税。但因为过于集权,此项划分遭到地方的抵制。后来袁世凯增修约法、镇压自治,分税制被取消。第三部分阐述了北洋政府中后期分税制的变迁。护国运动结束后,全国呈现出多元的政治格局,财政散乱,分税制被中断。1920年以后,联邦制思想发展为联省自治运动。在省宪运动蓬勃发展之时,分税制也恢复了活力。在曹锟时代恢复法统的背景下,1923年《中华民国约法》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在国权与地方制度中列明了国税与省税及其划分标准,肯定了省、县的制税权。然而由于当时的制宪是中央军阀与地方军阀军力分权的结果,所以分税制无法按照宪法的设计实施。第四部分是对前面三段历史的评议。从清末预备立宪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立宪风潮中,分税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一制度虽开中国财税体制之先河,但因为法治权威、合理分权尺度和民主的缺失而屡遭破坏。我国当前在宪政的框架下应立足于本土,增强执政党的宪法思维,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逐步放权,把握好分税的尺度,并整合社会力量,以期完善分税制,进而平衡中央与地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