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8年11月4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总则中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农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在新一轮的乡村管理方式的转变中,国家实行放权,将行政权利上升至乡镇一级。在村庄内部实施村民自治,让广大村民建立村民委员会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将过去乡村与村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这就是当前我国广大乡村的治理模式,被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它实现了中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创新,表达了广大人民的民主价值。
本文主要是论述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庄的失序和重建,笔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村民自治选举的暗箱操作、一些村干部的认知错误、乡村地方黑恶势力的横行和村级财务管理的混乱。接着笔者从两大层面剖析乡村管理失序的原因,即国家建构层面和村庄自身层面。国家架构层面主要有村民自治缺少生存土壤、村民自治制度本身不健全等,村庄自身因素有农民的素质有待提高,村干部的自身问题和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文章最后部分,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在乡村治理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典案例,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们乡村有效治理的建构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