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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历史悠久,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提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结合了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并加以创新和完善的新的调解制度在司法界日益活跃、焕发着蓬勃生机。所谓法院附设调解,是指调解机关附设在法院的中立第三方,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在规定的调解原则的引导下,采用灵活的调解方式,最终实现纠纷的合意解决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诉讼与非诉衔接的重要探索,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不仅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而且在分流案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早在2003年我国上海法院就已开始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实践,在随后的数十年里各地法院的探索也不断充实丰富着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模式和内涵,但由于根本法的缺位导致了该制度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尚存巨大的研究空间。法院附设调解作为司法ADR的一种,具有诉讼之前的调解、处分性下的强制性、灵活性与权威性并重、保密性下的公开性、高效性这五个特征。有着悠久历史的调解制度在探索实践中细化出了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这三种主要模式,与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截然不同。辨析几者之间的差异性有利于深化对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认识,为下一步研究奠定基础。2009年7月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到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却未详细阐诉各类调解模式。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对特邀调解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特邀调解员模式、附设调解室模式、诉前调解窗口模式这三大法院附设调解模式,为附设调解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现实基础。但这几种模式却各有其不足之处,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对此,笔者参考理论现状和实践经验,参照新法,考量立法前景,提出了构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各地可以在遵守这个总体规范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其适用模式,以充分发挥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优势。包括确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五大原则,合理配置调解机构和人员,从强制调解、禁止调解、任意调解方面拓宽调解范围,规范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开始、进行、结束、与诉讼的衔接这些具体流程,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这五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