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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运用比较的、历史的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相邻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及立法体例的考察,以发现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规定的不足,进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价值,保证相邻关系立法真正作用于社会,并充分实现其立法价值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其中,第一部分为“相邻关系制度的缘起及在民法史上的变迁”,主要包括“相邻关系制度的缘起与肇端”以及“相邻关系制度的发展与变迁”两方面内容。其中,“相邻关系制度的缘起与肇端”主要内容为,相邻关系制度缘起并肇端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对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的调整是基于所有权的责任和诉讼以及地役权制度而展开的。其中,罗马法诉讼制度对相邻关系的调整主要包括排放雨水之诉、潜在损害保证以及新施工告令等;而罗马法地役权制度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可分为两类,即通过“田野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来对相邻关系进行调整。而“相邻关系制度的发展与变迁”部分的主要内容为,从相邻关系制度形成至今,其演变的轨迹为:由私法(民法)的相邻关系到私法与公法的相邻关系,再到私法相邻关系、公法相邻关系和自律法(区分所有权法)的相邻关系的并存的局面。本文第二部分“各国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分析”,主要是对法国、德国、日本以及瑞士的相邻关系立法中所存在的特色以及其立法背景进行比较考察。其中,法国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的最大特色在于“近邻妨害法理”;德国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的主要特色表现为其在民法典第906条、“联邦公害防治法”、“建筑噪音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日本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的特色在于“日照妨害”以及“忍受限度论”;瑞士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的特色在于该民法典第684条所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入制度”。本文第三部分“若干重要问题研究”,主要是对相邻关系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难点及争议问题进行研究。该部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分,相邻关系中补偿金条款的性质分析以及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的区别。本文第四部分“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内容为,以时间为线索分别考察我国古代立法及民间习惯、中华民国民法、我国80年代初民法立法草案、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我国民法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对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本文最后一部分为“对我国《物权法》上相邻关系规定的分析”,该部分在介绍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相邻关系立法的比较法考察,揭示出我国《物权法》对于相邻关系规定的不足,并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下中国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对我国的相邻关系立法提出完善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