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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原因在于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支付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也正是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表面严格相符原则的内在缺陷以及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及有关不法当事人的贪利心理等原因,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加大从而产生了种种信用证欺诈行为。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还严重干扰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一些深入细致的研究,并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既可以从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也可以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欺诈的根本诱因。此外,信用证欺诈还可以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分析其成因。从主观方面看,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基于三种原因,一是欺诈人的贪利心理;二是被欺诈人的防范欺诈意识不强;三是信用证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从客观方面看,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基于以下原因:国际贸易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信用证欺诈的可能性;信用证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给欺诈活动提供了较大的回旋余地;信用证欺诈如果得逞,就会获益丰厚,而打击制裁力度相对不足是引发信用证欺诈屡屡发生的客观原因。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更是一个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