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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跨越式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对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的需求和购买力陡然上升,随之而来的海外代购业迅速崛起。然而在海外代购一派欣欣向荣的表象下却潜藏着法律隐患,2012年北京及上海两起海外代购案的判决引爆了海外代购产业深层的法律问题。笔者以海外代购现象为切入点,分析其内在的法律关系,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给海外代购定性。通过对学界较主流的几种平行进口定义的分析比较,笔者总结出构成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要素,并提出自己对平行进口定义的理解,进而论证了海外代购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确定了核心法律问题是平行进口之后,笔者深入讨论了两大平行进口理论,即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理论。通过分析和比较两种理论的利弊,笔者认为对于海外代购形式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应当采用权利用尽理论中的国际权利用尽理论。在理论的应然层面得出结论后,笔者又从实然的层面讨论了国际条约和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总体上说,发达国家比较倾向于采取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而发展中国家比较倾向于采取权利用尽理论,允许平行进口。笔者发现,适当放开对平行进口的限制,是各国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最后笔者将视角落到我国,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态度和实践案例,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在立法上尚存在缺位问题,没有明确的定性或表态。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与时俱进,采取更加开明的态度,适当允许平行进口。根据海外代购的特殊性分别立法:1.商标法规定允许平行进口;2.专利法规定平行进口,但权利人可以约定保留进口权;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进口商恶性竞争;4.就特殊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的引导海外代购市场。总体上说,我国应当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并对其加以适当限制,这样既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产品流通,又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