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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的英国乃至于整个欧洲大陆,旷日持久的宗教战争对身处那个时代的人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学人难以回避宗教的影响,单纯地构建自己的理论,格老秀斯如是,霍布斯亦如是。回溯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学者对霍布斯持何种教义或其是否为真正的无神论者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在我国学界,几乎是剥离霍布斯的宗教观来研究其国家理论。然而,通过研究发现,生活在宗教纷争引发各种战乱的年代,霍布斯有着自己独特的宗教观,他希望通过自己对宗教的重新构建,将宗教转变成为维护绝对主权的力量之一,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石或许不仅仅只是“理性”那么简单。由此,笔者试图在对古希腊以来主要国家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霍布斯的相关著作进行文本解析,发现霍布斯如何在宗教的框架下构建“利维坦”,又如何将宗教这一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转变为社会的稳定因素。从而提供一个理解霍布斯绝对主权理论的新角度,进一步还原霍布斯的国家理论面相。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就写作背景、写作目的及意义进行说明,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本文所讨论主题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简要地概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第二部分:对古希腊至霍布斯前的国家理论流变作出梳理。分别从各个时期理论家们所面对的社会现实以及当时的思想背景入手,对不同时期主要思想者的国家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霍布斯所要面对的时代问题以及他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及铺陈。第三部分:对霍布斯神学框架下的国家理论构建进行分析。本部分通过对霍布斯相关著作的重新解读,深挖霍布斯各个著作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在霍布斯唯意志论的法律观念下,将“上帝之国”引入自然法而使其所谓的自然法与传统自然法概念相区别,从而显现出其在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之自然法下构建“利维坦”的独特方法。第四部分:阐释霍布斯在神学框架下如何构建世俗国家的绝对主权。承接上一部分,继续探寻霍布斯神学体系下绝对的国家主权依据,霍布斯通过使宗教依附于政治,教会、教士以及教皇的权力依赖于世俗主权者,并将宗教信徒的信仰与对世俗主权者命令(即民约法)的服从相联系,最终完成了将宗教降为服从世俗主权者权力的证成。第五部分:结语。通过以上解读,得出结论认为,在霍布斯国家理论体系中,宗教因素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霍布斯绝对主权的宗教论证绝对不是一种修辞手法或是隐喻手段,而是实实在在他需要面对以及解决的问题,霍布斯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之“无神论者”,其神学框架下的国家理论构建从真正意义上为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