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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民事侵权和海商法律法规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国际上主要航海国家的相关立法体例、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以及历史研究法等方法,着重研究了我国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不严谨所带来的问题,并深入探讨了立法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扰,在此基础之上,指明我国海事立法前进方向,提出完善建议,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实践中各个利害关系主体在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本文共计四章,第一章着重阐述重要航海国家及其学者对船舶碰撞概念的规定和认识,辨析重要航海国家海事立法和国际公约中船舶碰撞概念存在的问题,以及船舶碰撞的概念对于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重要性,最终得出船舶碰撞行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结论;第二章则通过分析船舶负责理论和船舶拟人化理论的缘起,去发现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识别和确定,不仅要遵循一般的侵权责任法中的替代责任和责任自负理论,而且还要遵循其特有的实际控制和管理理论;第三章着重分析我国现有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外国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和意义;第四章则是通过对第三章反思的基础上,运用第二章所确立的判断和识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和理论,具体分析了航运实践中各关系主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文在写作中,一方面汲取了中外学者的学术观点,另一方面笔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之上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倾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关于船舶碰撞概念的立法,借鉴重要航海国家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和规定,吸收优秀学者们的先进理论,确立我国的具体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进一步明确各个海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船舶碰撞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主体地位,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定纷止争过程中公平与正义的根本目标。笔者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我国完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提供些许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