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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面积地使用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经过二三十年的积累,这些电子产品已经纷纷“退役”,变成电子废物。这些报废的电子产品中有着数百种的有用材料,正如专家所言,“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如果对其加以合理地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使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形成一个产业,则再生资源有可能成为解决我国目前能源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但电子废物除了资源性之外,更具有污染环境的潜在性。比如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电子产品,含铅、镉、水银、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阴极射线管、电路板上的焊锡和塑料外壳等都含有毒物质;而废电脑则更厉害,一台电脑所需要的700多种化学原料中,50%以上对人体有害。有资料显示,每一台电视机或电脑显示器中的阴极射线管平均含有大量铅,而铅一旦进入土壤会严重污染水源,最终将危害人类、植物和微生物,还会对儿童的脑发育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电子废物的双重属性向我们提出一个要求,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这种污染,把电子废弃物由垃圾变成资源。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问题的建议。为此,文章首先阐述了我国电子垃圾污染概况;其次,介绍电子垃圾方面有关的国际公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巴塞尔公约》、欧盟WEEE、ROHS和EUP指令以及美国和日本的有关法律;再次,文章论述了我国目前电子垃圾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存在的缺陷,包括《固废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立法中关于循环经济的规定较少;政府、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明确;回收处理行业缺乏法律规制。最后,在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制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应树立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坚持“三化”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责任分担制度、促进回收企业产业化的制度等。文章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若干参考性建议和对策,并认为,对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应注重其作为一个新问题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应当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和科技等多方面的因素,这样的法律制度构建才是完善的,同时也是最具实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