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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的广泛应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捷、迅速的服务,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聊天、网上浏览信息、网络搜索引擎等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日益增多,带来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比如利用“人肉搜索”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利用网络平台随意公布他人隐私等,这些行为使得网络环境变得恶化,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规制网络侵权行为、对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予以救济和保护就显得极为紧迫。为此,《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做出的规定,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的状况,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也意义重大。该规定通过三个款项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因此,正确解读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正确适用该法条,有利于依法制裁侵害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更有利于推动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选择以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为题进行研究,主要是为了探寻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寻求合理适当的解决方法和途径,进而正确地适用法律来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之外,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传统的隐私权概念来引入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概念,并对其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其与传统隐私权的不同,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和论述。并从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行业自律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各自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层次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诸款项所规定的内容予以解读,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所作的规制;第二层次主要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所存在的不足,《侵权责任法》法条本身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分配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这些不足严重影响了《侵权责任法》对于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制约作用,使得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所起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分析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议和细化的措施,以期能够弥补《侵权责任法》在适用的不足,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之下的隐私权。本文从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适用来保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旨在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问题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