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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针对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第三人范围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该法规定第三人的范围是在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是在更多的在司法实务中,却出现了许多因为机动车第三人范围的规定不明而造成的纠纷和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救济的案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的增加与之带来的是更多复杂难辨的第三人范围的判断,但是随着保护人权和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范围就显得越来越狭窄和不明确,并且对于第三人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诸多情形未予以详细规定,使得受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经常因为法律规定不详细而“打擦边球”,逃脱法律制裁。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具体分析交强险第三人范围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保险法、侵权法等法律视角,采用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的研究方式,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制度,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分析我国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此部分由三个方面组成,具体通过真实的案例分别对被保险人包括驾驶人和投保人、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能否成为交强险第三人进行探讨。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由案例引出具体问题的研究,引出具体情形下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争议。第二部分是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对交强险和交强险第三人的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进行阐述,明确第三人在交强险中的法律概念,分析现行交强险立法中第三人的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第三人范围的的理由。第三部分是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比较法考察。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交强险制度上关于第三人范围问题的发展和规定,总结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地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通过上述案例中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在立法上的实际,提出一些完善第三人范围制度的建议,从立法上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