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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列一章,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新刑诉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条文得到细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的积极的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从2008年到2014年,未成年人犯在全部罪犯中的比例从8.66%下降到了4.26%。刑事和解程序也是刑诉法中新增加的一个特别程序,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然而新刑诉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并未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入,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致使立法本身以及立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冲突。本文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场出发,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从笼统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中单列出来,并将其置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下,以发挥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困境。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困境,通过对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立法情况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在和解范围、主体、效力等方面皆存在问题。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对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出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设立出发点不同。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做出具体的程序设计,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基本模式,应从“混合/补偿”走向“专门/教化”模式。